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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 王明大:177-3161-7224 中財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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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滿就送”促銷方式的納稅籌劃
(一)政策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基于此規定,就意味著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發生有償捐贈的商品不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發生無償贈送貨物或商品的行為,則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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