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條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按照本規則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格式見附件C)后,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活動。 申請取證、申請增項(指提高許可級別、增加設備類別、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將原許可的制造地址搬遷到新制造地址申請許可證變更(以下統稱 取證)的,經受理后,可以試制造一臺用于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樣機。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在取得《制造許可證》后,其制造的起重機械產品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則》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否則不得銷售、使用。
申請型式備案的起重機械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備案申請單位),按照本規則要求經受理后,可以制造一臺用于型式備案的樣機。制造兩臺及以上樣機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批。起重機械制造單位在取得《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備案證》(以下簡稱《型式備案證》,格式見附件D) 后,方可在備案范圍內從事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活動。
第二條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
第三條 事資質許可中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型式備案中型式試驗工作從的型式試驗機構和人員由國家質檢總局考核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