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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評審機構及其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沒有明確理由不接受約請的;
(二)未按照本規則時限要求完成鑒定評審工作,或者上報材料的;
(三)鑒定評審工作質量低劣,或者鑒定評審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并引起嚴重后果的;
(四)出具失實鑒定評審報告的;
(五)鑒定評審機構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六)從事影響鑒定評審工作公正性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時限實施鑒定評審工作的;
(八)未按照規定報告年度鑒定評審工作總結,或者鑒定評審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不及時向許可實施機關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