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一條 制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制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序中的備案后,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二)制造許可方式為制造單位許可的,制造許可的程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制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制造單位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后,即可正式制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制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后,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