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二十五條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制造工作時,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時,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需要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應當在提出換證申請前完成。逾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制造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制造許可有效期內制造產品的匯總表; (二)產品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換證時,對原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許可項目無相應產品制造業績時,應當重新試制產品并進行型式試驗,換證程序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換證評審除包括第二章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進行制造的行為; (二)產品安全性能接受監督檢驗的情況;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五)與許可產品有關的重大質量事故、用戶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 (六)許可項目產品的生產數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