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六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后,制造單位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產品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由制造單位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采取型式試驗方式的許可申請被受理后,制造單位應當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型式許可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約請生效后將鑒定評審通知單和型式試驗通知單報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適合鑒定評審和型式試驗要求的規格及數量試制產品。許可有型式試驗要求的,應當在型式試驗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許可沒有型式試驗要求的,應當在鑒定評審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
第十八條 負責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接受型式試驗約請后15天內派兩名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取樣,并且及時安排型式試驗。對采取型式試驗方式的許可,不需要進行鑒定評審的,型式試驗機構現場取樣時,還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否與申請資料相符合,是否滿足本規則第二章第七條的要求; (二)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轉以及許可標志的使用規定; (三)審查設計資料、工藝文件,查看制造單位資源條件和其他 條件是否滿足要求,檢測手段是否與制造的產品相適應,并且跟蹤檢查產品制造過程。現場取樣時發現制造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型式試驗單位不得取樣并且在15日內向審批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