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五條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獲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應當在其制造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以下簡稱產品)上使用“許可標志”(樣式見附件B)和許可證號。
第六條 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資格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相關型式試驗工作的型式試驗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由 質檢總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許可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第七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門合法注冊。同一制造單位在同一城市(指設區的市,下同)有多處產品制造地址時,可以提出一份申請;同一制造單位的多處產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時,應當分別提出申請。
第八條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應標準制造產品。如果采用企業標準或者國外標準,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經相應的技術機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者型式試驗機構)審查通過。制造單位應當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有關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取證和增項(升級)的制造單位,應當通過試制的產品證明其具備制造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的能力。對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型式試驗的產品,應當經型式試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