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三條 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
第十四條 境內制造單位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制造許可申請,境外制造單位和采取型式試驗方式許可的制造單位向 質檢總局提出制造許可申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一式四份,并提交電子文本); (二)企業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企業已獲得的認證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復印件); (六)壓力管道元件產品樣本或者產品簡介; (七)質量管理手冊; (八)其他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注:境外制造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當附中文譯本或者英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