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取證單位執行相關法規的情況應進行監察。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提請發證機構注銷其《制造許可證》,已注銷的《制造許可證》 交回原受理機構:
(一)超范圍制造特種設備;
(二)涂改、轉讓或出賣《制造許可證》;
(三)向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
(四)在組織生產制造和經營活動中,違反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五)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并在規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個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制造 明令淘汰并停止生產的產品;
(七)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設備事故者。
屬于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其他法律、法規的,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或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