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二十五條 換證評審須按照《評審記錄》等要求評審,并 評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認可范圍進行制造并銷售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隨機抽查取證產品質量的用戶反饋意見及處理情況;
(五)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六條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制造單位原獲得的《制造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