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九條 制造單位應當具備制造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元件產品的能力,其人員、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等資源條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適應制造需要的 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 有許可制造產品需要的生產條件,包括廠房場地、原材料和產品存放保管場地、制造管理的辦公條件、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等;
(三) 有適用產品制造需要,并且能滿足產品質量要求的檢測手段,包括檢測儀器、理化檢驗設備、無損檢測設備、計量器具,有與產品出廠檢驗項目相適應的試驗條件;
(四) 具備產品的主要生產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