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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 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xù)。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許可證規(guī)定的活動種類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 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需要繼續(xù)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 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延續(xù)申請。
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第十九條 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