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十六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后,制造單位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產品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由制造單位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采取型式試驗方式的許可申請被受理后,制造單位應當約請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和從事型式許可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約請生效后將鑒定評審通知單和型式試驗通知單報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 許可申請被受理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適合鑒定評審和型式試驗要求的規格及數量試制產品。許可有型式試驗要求的,應當在型式試驗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許可沒有型式試驗要求的,應當在鑒定評審前完成產品試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