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二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 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設計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計劃;
(三)設計遵循的標準和規范目錄清單,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
(四)設計驗證活動清單。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制造、安裝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 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制造、安裝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制造、安裝技術規格書;
(三)分包項目清單;
(四)制造、安裝質量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