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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 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 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