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第三十九條 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濫用職權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財物。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民用核安全設備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