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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需要繼續(xù)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 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提出延續(xù)申請。
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第十九條 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guī)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