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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勞動法律師蘇州勞動關系爭議律師勞動合同糾紛在線法律咨詢 張律師供熱點:勞動合同優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提供法律服務張律師處理勞動糾紛,多年執業經驗,盡心盡責為您服務! 13646229660【案情簡介】2014年6月9日,甲電器公司(甲方)與乙公司(乙方)簽訂協議,約定乙方負責甲方指定服務范圍內的空調送貨、安裝、維修等工作,乙方的承包費按收取的業務費的 比例計算,乙方所有人員與甲方不產生任何形式的勞務關系。何某從事空調送貨與安裝工作,何某上繳的安裝費是乙方向甲電器公司收取承包費的依據之一。從2014年7月起,乙公司將空調送貨安裝工作承包給某員工,該員工再承包給何某,何某每月收到乙方公司員工通過私人賬戶轉賬支付的工資。2014年10月10日,何某駕車去安裝空調途中發生車禍,向乙方公司借支了醫療費。***結束后,何某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機構因無法確認何某的勞動關系,未作出工傷認定。何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在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10日與乙方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律師意見】孫吳律師事務所專業勞動糾紛律師張律師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結合甲電器公司將業務承包給乙公司的事實,應認定是乙公司在向某支付工資。甲電器公司將業務承包給乙公司后,何某從事了乙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勞動是乙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能夠確定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10日期間,何某與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何某受傷后未再到乙公司工作,雙方的勞動關系何時終止,需結合工傷認定及何某***情況等事實方能確定。【代理結果】本所張律師接受何某的委托,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張律師的意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