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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專利法將企業創新成果進行合理保護,應是每個企業專利工程師的職責。但具體實踐中不乏因為操作不當而導致創新成果沒有得到應有的專利保護的情況。本文結合《審查指南》中關于公知常識的規定,對企業專利工程師運用公知常識時的注意事項進行探討,對企業專利工程師專利挖掘和撰寫過程中如何正確使用公知常識給出建議,指導企業專利工程師如何做好專利保護。
一、企業專利工程師應用到公知常識的地方
企業專利工程師在日常工作中有諸多應用到公知常識的地方,如:對技術提案初步檢索、判斷創造性,授權程序中如何爭辯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等。由于《專利法》中對公知常識缺少明確的定義,從業者在應用過程中的標準和認知水平不盡相同,因此公知常識使用是否準確引發的爭議也越來越多。筆者工作中也經常遇到技術員和專利工程師針對技術提案的某個特征是否屬于公知常識而爭論。面對技術員專利提案,進行創造性評價時如何準確應用公知常識,既保證企業專利申請質量又能使企業的創新成果得到充分保護,是企業專利工程師值得認真考慮的問題。
二、公知常識的相關規定
《專利法》中沒有對公知常識明確的定義,《審查指南》創造性判斷部分對公知常識進行了規定。《審查指南》關于創造性判斷三步法:
(1)確定 接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關鍵是第三步中,要從 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征應用到該 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 接近的現有技術并獲得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