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買6.1元過期糖果可獲賠1006.1元
時間:2016-01-21 14:06:09 來源:食品伙伴網 點擊量:529
廣州日報韶關訊 (記者卜瑜 通訊員朱琴、凌永芳)韶關市一名
消費者在超市購買了6.1元
糖果,發現是過期商品后要求退款并賠償遭到拒絕,遂起訴到法院。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昨日通報,法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對該起產品責任糾紛進行審理,依法判決銷售者賠償1006.1元。
去年底,李先生在韶關某超市購買了6.1元的糖果,后發現糖果已過期,遂與超市多次協商未果。李先生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價款6.1元并增加賠償1000元。
武江法院審理認為:超市出售的食品超過保質期,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根據《
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市明知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仍出售,應退還商品價款6.1元,并增加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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